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辽人社【2011】92号
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
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结算标准的通知
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,定点医疗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,减轻患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,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,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,决定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,同时调整部分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。
本通知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
联系人:邬泓(辽宁大学医院医保办公室)
联系电话:024-62202422
附件:门诊特殊病种分类说明
附件:
门诊特殊病种分类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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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 |
病种范围 |
限额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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Ι类病种 |
1、血友病 |
各病种均可按限额结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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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慢性丙型肝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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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偏执型精神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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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乳腺癌(前列腺癌)内分泌治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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Ⅱ类病种 |
1、重症肌无力 |
两种或两种以上Ⅱ类病种的患者,在其中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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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多发性肌炎和皮肤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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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系统性红斑狼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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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银屑病(脓疱型银屑病、关节病型银屑病、红皮病型银屑病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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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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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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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白塞氏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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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再生障碍性贫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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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(抗病毒治疗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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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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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肺源性心脏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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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、风湿性心脏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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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、除心脏血管外其他血管支架术后12个月抗凝治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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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、类风湿性关节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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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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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、慢性肾功能不全(失代偿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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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、脑垂体泌乳素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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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、癫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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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、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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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、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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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Ι类病种和Ⅱ类病种待遇可以兼得。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的患者,同时患有其他门诊规定病种的,可选择两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。患者在乳腺癌(前列腺癌)内分泌治疗期间,暂停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待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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